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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农科院监审〔2004〕128号)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4-03-11 | 【 字体: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农科院监审〔2004128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各研究所所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研究所法人制度,完善研究所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业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研究所、中心、研究生院、出版社以及院属控股公司的所长、主任、院长、社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研究所所长(含公司经理,下同)因任职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应当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所长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和相关经济活动以及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的鉴定和评价。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七条  研究所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院监察与审计局负责。院监察与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起草中国农科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

(二)   负责执行对院属各研究所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   负责对研究所下属单位、实体的场(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   在审计任务集中、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院监察与审计局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意见书由院监察与审计局审定后,报院领导批准下达,审计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八条  研究所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 所长任职期内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 所长任职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状况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经济效益、盈亏的真实性;

(三) 所长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综合管理是否有序;

(四) 重大投资项目及运作是否合法合规,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五) 对前任所长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 所长离任时有无需移交继任所长继续处理的问题;

(七)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研究所所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由院人事局根据干部任免计划提出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名单,事前通报院监察与审计局。院监察与审计局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院监察与审计局根据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由被审计单位送达接受审计的单位法人代表,并按审计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收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如下材料:

(一) 被审计研究所所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和开发经营情况,遗留的经济问题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 研究所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册、合同、协议、及财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等相关经济活动资料;

(三) 所长任职期间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投资经营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情况;

(四) 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来所检查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所内整改情况;

(五) 审计组认为可以说明所长任期经济责任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通过审阅所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审查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研究所的基本情况;

(二) 被审计所长任期届满时研究所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及前任领导主要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 被审计所长任期内研究所各年度财务状况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四) 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其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五)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 主要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 需移交继任所长继续处理的主要问题;

(八) 审计意见与建议;

(九)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所长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所长和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回审计组。审计组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根据事实决定修改或坚持原审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即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所长本人和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报院监察与审计局审定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经审计认定所长任期内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由于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经济处罚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的所长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或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理、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九条  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格执法、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他人指使或授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不称职的应及时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各研究所应当对下属单位、实体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监察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科学院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农科院审字〔19985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