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科院财[2016]310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横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科院财[2016]310号

文章来源:院财务局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11-07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横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横向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等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经费”,是指院属单位在开展科研活动中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经费,主要包括开展横向科研、科研副产品处置、检验检测业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业务等取得的各项经费和收入。
  第三条 横向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横向经费管理,既要防止“纵向化”,避免“纵横不分”;又要防止“账外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 横向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充分体现“有收必有支,收支必相关”的原则。
  第五条 院属单位是横向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开展横向业务的负责人对其使用的横向经费的合法
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从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通过竞争性等方式获得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或境外资助的项目经费,若委托方未提出具体的项目及经费管理要求,可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院属单位作为项目成员参与政府财政科研项目并从项目牵头或主持单位取得的转拨经费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院属单位在开展横向科研任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目标任务、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涉及国际合作业务的,院属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院国际合作局报告,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向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八条 院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控,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产业开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交叉审核,认真把好横向科研经费的“入口”,严禁将纵向科研经费转为横向科研经费。建立内部信息公开制度,对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原则上实行内部公示。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合同中有明确经费支出规定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支出。合同中无经费支出规定的,其支出范围除比照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开支科目外,还可以计提管理费、列支与项目有关的人员费、业务接待费、研究生论文答辩专家咨询费等,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的费用。
  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计提的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单位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有关管理费用等。
  人员费既包括项目组非正式在编人员的劳务费,也包括正式编制成员的工资性支出(含五险一金)。
  第十条 院属单位财务、科研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支出事项的审核把关,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审核,确保支出的合规性,严把经费“出口”关。
  第十一条 院属单位要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结余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既可用于事业发展,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支出奖励给项目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益,视同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鼓励科研人员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副产品是指院属单位在从事科研业务活动中附带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或商品价值的有形产品,如在动植物新品种的育繁推、新技术试验示范、新产品开发应用等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等。
  第十三条 院属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置副产品库存台账,切实加强对副产品的实物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科研副产品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严禁私分科研副产品、私自处置或者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四条 科研副产品的收获、管理、处置费用主要包括科研副产品形成、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持有保管期间的费用,及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费用等,其支出应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科研副产品处置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结余,由各单位自主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业务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业务是指依托院属单位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以国家专项投入的设施为主要平台资源并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业务成本支出原则上按照收支配比原则据实列支,院属单位要严格审核,严禁检测业务支出挤占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财政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可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入计提管理费,计提比例由各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制定。进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开展业务收入的10%,其他情况下,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开展业务收入的30%。
  第十九条 对外检验检测业务的净收益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支出奖励给检测机构的人员,绩效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净收益的50%。
  第二十条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检验检测业务收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院属单位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鼓励科研人员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属单位的房租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补充基本支出财政补助的不足和单位绩效奖励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切实加强对横向经费的监管,严禁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利用虚假票据或合同套取资金,并积极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对横向经费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横向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院财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规定不一致,按上级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