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科院国合[2016]281号

文章来源:院财务局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10-28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科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际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机关、院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是指因公临时出国人员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执行外交部、财政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国际差旅费标准(见附件)。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我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院机关和院属各单位国际合作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类项目、经费来源的要求制定年度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和出国(境)经费使用计划。
(二)院机关和院属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的审核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国际合作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三)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计划及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和计划外的开支,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第三章 国际旅费与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出国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职副部级院领导和院士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非副部级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正所(局)级人员、二级及以上正高级研究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正高级研究人员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由本单位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条 根据出国(境)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出国申报单》出访日程中列明,报出国人员派出单位国际合作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旅程须按照计划执行,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应尽量将城市间往来包含在飞行行程中,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因公出国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副部级和院士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二条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出访团组或出国人员被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方式接待,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宴请费、礼品费、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报批时应明确赠送礼品的数量、受赠者的姓名、职务及所属组织。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别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每人次不得超过150元。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传统工艺品或能够宣传我院科技成果特色的纪念品。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的护照办理费用、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必需的保险费用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章 领汇与费用核销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需在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出国申报单》的同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提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外事和财务审核批准后,连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临时出国代表团外汇开支预算表》(三联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到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领汇手续。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际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到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核销全部出国费用。核销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经团长签字确认的《国外开支分项记录表》及国外生活费领款单。
(二)出国团组成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基本信息页、我国和到访国出入境记录)。
(三)出国任务批件、《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底单)、《临时出国用汇核销表》、《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退汇申请书》(底单);机票订单(政采票由“信天游”网站验真、非政采票需提供《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护照签证费用、国外保险费用、宴请费、礼品费、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有效原始票据。
(四)国外原始票据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院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出访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