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科院基建[2016]337号

文章来源:院财务局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12-12 | 【 字体:    
中国农业科学院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院自有资金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相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科学院本级和院属各单位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建设、验收等管理全过程。
  第四条 基本建设局归口管理项目申报、评估、审批、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院机关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归口管理相应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院属各单位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项目文件,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批。院本级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项目文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投资规模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院审批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院备案;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需报院审批,若建设单位有需求,可由院出具立项文件。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
  (一)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变更建设性质的;
  (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监 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复文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执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专账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项验收、工程验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在试运行基础上,自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批准的项目,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院属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